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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中成药通用名命名原则(征求意见稿)应做重大修改
2017年03月14日 19: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李慎明 字号

内容摘要:2017年 1月 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一、部分中成药名称中包含有人名、地名或企业名的必要性、合理性按照规则,药品可有三种名称:化学名,即按化学成分命名。首先,真正按照中医药基本原理生产的中成药肯定无法按照化学成分来命名,因为中药是按四性(气)五味、性味归经的原理来区别使用的,而且相当一部分中成药的化学成分直到如今也难以一一准确判定。三、至于用企业名做中成药的品名,中成药是用中药材炮制加工所生产的不同剂型的成药。舆论指出:食药监总局《征求意见稿》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做出一些违背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事”,对中成药的命名不应该以西医西药为标准来进行,那样的话,“改姓换名”的结果就有可能把中成药的“性”(药的性味特点)和“命”(口碑、市场份额)都给改掉了。

关键词:中成药;命名;中医药;食药监总局;品牌;西药;文化;商品名;通用;人名

作者简介:李慎明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的陈其广、张小敏提出如下建议案。2017年1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作为2017年公布的第一个中医药规范,距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把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作为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还不到半年,距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也不到一年。此文件如果真正付诸实施,极可能对民族医药行业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国家食药监总局与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业界给予足够的重视。

  中成药是以中药材为原料,经炮制加工制成不同剂型的成品,是“我国历代中医药学家经过千百年医药实践创造、总结的有效方剂的精华”。在长期历史变迁中,受我国民族传统讲求正本清源、重视知识技能接续传承关系的影响,以及中医药天人合一、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等基本原理的影响,中成药命名往往把发明人、产地、君药名、主治、制作工艺、等等相关因素考虑在内。不少中成药经受了长时期的医药实践历史检验,其品名已经成为医药界行医用药和民众寻医问药的辨认依从根据,甚至是心目中药品和发明人、产地和厂家的“金字招牌”。

  随着医药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各类体制、各种规模的企业为最大程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进行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并不罕见。但这种情况在各行各业,甚至在各个国家地区都普遍存在,并非仅仅在中成药领域存在。即便是使用化学名的西药,在商品名命名、药品的功能、主治、毒副作用等方面也难以彻底避免虚假不实之词的存在。例如:西药也有“痢特灵”,就连被吹捧成治流感万应灵丹的“达菲”也是被美国FDA了解到日本青少年服用后有致幻案例,提出了将此不良反应的可能写入药品说明的强制要求。

  规范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无疑是食药监总局责任所在,并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一点,必须充分肯定。但是,任何监管规范或法规都必须服务于政府行政监管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促进相关产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这也是衡量、评判监管部门工作立场、能力和态度的重要标准。此次食药监总局提出,中成药命名要遵循“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必要、合理”、“避免暗示、夸大疗效”和“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四项原则,并细化具体要求到提出:避免提“降压、消炎”等功能字样,不应采用“精、灵、宝和速效、强力”等夸大、自诩和不切实际的用语,以及“御制、秘制”等字样,不采用人名、地名和企业名命名,一般不应含有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等等。非但如此,食药监总局还规定此原则要“新老通吃”,具有追溯性,哪怕是已经沿用百年的老药,也不过恩赐一个“缓期执行”。如此一来,粗略统计即有约5000多种中成药需按新规改名。

  如果真的彻底按照以上具体要求来实施,食药监总局在此文件的概述中所说的“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毫无疑问地将可能甚至必然成为空话。非但一些中成药经典产品要被迫改名,甚至连部分百年老店的民族品牌也可能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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