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从国际经验到江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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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是否完全自养,还是能够接受政府的部分资助,也是国法与教规之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宗教与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上,有的欧洲国家一直保留着确立国教的传统,有的国家政教之间普遍存在着紧密合作(包括国家对宗教机构的财政支持)。政府在财政扶助上会偏向其中的一些宗教,就很难证明这种区别对待的正当性。相比之下,美国对待政府资助宗教这一问题的观点和政策有一个复杂的、变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最终确立了比典型欧洲模式更为严格的保守政策。在美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对宗教团体的多种形式的扶助,不过这些扶助以间接形式为主,而非直接拨款(如通过基金会或项目资助的方式)。宗教财产和收入的免税待遇也贯穿了美国历史发展的始终。美国国内税法第501条第3款第3项界定了免税地位资格的具体规定:该类组织的任何股东或个人均不从该组织的收益中获得分配,该类组织不得将鼓吹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作为其主要活动……该类组织也不得因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而介入(包括出版或散发相关声明)任何政治竞选。
三、国法的刚柔相济是调和国法与教规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
政府通常会在经济社会方面采取多种多样的管制措施,如土地用途管制、专门机构(如监狱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管制、军队内部管理以及旅游、文物、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劳动法、卫生法、知识产权和税收、公共安全等等多部门监管体制。这些监管体制在日常运行中难免会与宗教团体的禁忌、教规之间形成冲突。例如,政府部门能否因邻近的教堂反对而拒绝餐厅供应酒精的申请?租住的房间未经授权是否可以作为礼拜场所?监狱可否以安全理由拒绝一些信仰宗教的囚犯在特定时间祷告?军人能否违反整齐划一的管理规定来维护他特定穿着(如在室内戴圆顶小帽)的权利?
在这些政府管制中,有些是公共利益或特定职业需要的,但有一些理由并不充足。这些涉及到政府经济利益的法律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实质在于涉及利益集团的管制本身。例如,美国对于因宗教信仰原因而失去工作的人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资助的问题。这看似是一个两难问题。问题是,人们往往关注宗教信仰者的行为是否合适,却忽视了对失业救济金这项政府措施的质疑。有关宗教信仰者拒服兵役的案例也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在义务兵役制下,经常会出现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拒服兵役的案件。但是,随着这种面向全社会适龄人口的管制措施被志愿服役代替,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管制的矛盾也就消失了。
因此,在协调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冲突时,一方面必须向宗教团体说明普及国法的基本内容和存在理由,使其充分认识到国法的刚性面不可违背;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研究国法的适应性,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推动有关国法的修订和完善。从而,让国法与教规在不断调适中减少对立,形成灵性互动。
江苏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务实有效做法
江苏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齐全。全省有信教群众480多万人,各类宗教教职人员9000多人,有5名宗教人士担任全国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有449名宗教界上层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青联代表。全省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5727处,其中寺观教堂940多处,经国务院批准的佛教全国重点寺庙13处。全省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182个(其中国家级9个、省级36个、市级87个、县级50个)。全省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246个,宗教院校9所,其中基督教的金陵协和神学院是基督教唯一的全国性院校,佛教的中国佛学院栖霞山佛学分院、灵岩山佛学分院、省基督教圣经专科学校等院校在全国都有一定影响。近些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宗教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在处理好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上,探索了许多新做法,取得了一些成效。







